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调解机制的运用与亲情修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林与前妻尹某华育有蔡某1、蔡某2、蔡某3三子女,尹某华1985年去世后,蔡某林1987年与何某先再婚。1992年,蔡某林单位集资建房,长子蔡某1支付房款约xxx元,房屋登记在蔡某林名下。2001年起,该房由蔡某3一家居住。2007年,蔡某3、张常清夫妇以蔡某林名义,使用虚假“丧偶未婚”证明骗取售房公证书,将房屋以xxx元出售并占有房款。蔡某林同年7月去世后,何某先、蔡某1、蔡某2发现此事,分别以财产侵权和继承为由起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人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促成蔡某3夫妇支付何某先、蔡某2补偿款xxx元,纠纷终获解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家庭财产继承中侵权行为的处理及调解机制在化解亲情纠纷中的作用。案涉房屋登记在蔡某林名下,虽由蔡某1支付房款,但未明确约定权属变更,应认定为蔡某林与何某先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某3夫妇使用虚假证明骗取公证售房,构成无权处分,侵害了何某先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蔡某林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应由何某先及蔡某1、蔡某2、蔡某3共同继承。蔡某3夫妇擅自售房并占有房款,既违反继承规则,也构成侵权,权利人可选择主张继承分割或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未局限于刚性裁判,而是通过“五多”调解法化解矛盾,最终以补偿款形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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