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对遗产分配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白某春育有子女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妻子早年去世。白某春2003年去世,未留遗嘱,遗留位于福建省安溪县的房屋及承包地。2014年,上述财产因拆迁获得补偿,包括安置套房、店面及过渡费等,均由白某2领取。白某1自1975年长期外出,白某春生前主要由白某2照料,去世时白某1未到场。白某1诉请分割拆迁补偿权益,白某2以其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白某3、白某4明确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白某2。法院经审理,判决剩余可安置的109.25平方米套房由白某1继承,其余补偿权益归白某2。
【刘颖新律师评议】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作为白某春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白某3、白某4自愿将份额赠与白某2,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案中,白某1自1975年长期外出,白某春生前主要由白某2照料,且白某1在父亲去世时未到场,应认定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白某2尽主要赡养义务,故白某2可多分遗产。白某春遗留的房屋经政府确权,其拆迁补偿的套房、店面及过渡费等属于遗产。白某2主张部分房屋系其自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仍以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遗产范围。白某2主张白某1以“拒绝回家”表示放弃继承,但放弃继承需明确表示,白某1未作出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故其继承权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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