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时,扶养人可依约受遗赠并适当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林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与兄弟王某3、王某4及妹妹王某5为亲属。2011年,应王某林母亲遗愿,在家族长辈见证下,王某林与侄子王某1、侄媳王某2签订《承祠协议》,约定王某1夫妇负责王某林生老病死,王某林去世后所有遗产由二人继承。协议签订后,王某1夫妇对王某林履行了治病、房屋修缮等扶养义务,并在其2020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办理了后事。王某4、王某5主张协议已解除,王某1夫妇无权继承遗产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法院经审理,确认协议有效,王某1夫妇对王某林的房屋、存款等遗产享有受遗赠权,并可分得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四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符合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虽协议涉及“承嗣”习俗,但未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影响其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王某4、王某5主张协议已解除,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或王某1夫妇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王某1撕毁纸质物品的行为不构成协议解除,且协议订立有家族长辈见证,解除亦需符合习俗或法定要件,故其主张不成立。王某林生前具备一定自理能力,王某1夫妇在其生病、房屋维修等关键事项上履行了义务,且办理了后事,应认定已适当履行协议义务,有权受遗赠。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系对受害人近亲属或与受害人共同生活者的财产损失补偿。王某1夫妇作为扶养人,与王某林生活紧密且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结合亲疏关系、扶养程度,酌定其分得四分之一,平衡了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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