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代书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应认定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3与李某系夫妻,育有子女孙某1、孙某2。孙某3于1996年去世,李某2012年去世,留有北京市朝阳区503号房屋一套。2007年,李某在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书遗嘱,由王某亮代书,陈某律师见证,遗嘱载明其名下503号房屋份额由孙某2继承。后孙某2诉请按遗嘱继承,孙某1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按遗嘱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王某亮代书时律师执业证已注销,陈某的签名真实性存疑,且邻居见证时律师未在场,存在形式瑕疵。但法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遗嘱有效:李某主动寻求律师见证,遗嘱内容与邻居证言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事后单方面撤销《律师见证书》,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因遗嘱是李某的单方民事行为,律师见证仅为证明手段,见证机构的撤销行为不能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决后,双方就房屋分割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视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孙某1再行申诉缺乏正当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