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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房屋非父母遗产,继承人仅可分割明确属于遗产的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9与盛某育有马某1、马某6、马某7、马某8等八名子女。二人上世纪七十年代建有六间草房,1980年左右分家析产,东西各三间分配给四子。2000年水灾导致西边三间草房倒塌,马某9夫妻要求重建,马某1反对,马某6、马某7、马某8出资出力重建两间瓦房及一间附属房,供父母居住。2018年该房屋拆迁,三被告达成协议将房屋归马某8所有,马某8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马某1诉请与被告共同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xxx余元,主张该房屋为父母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八名子女各分得土地及树木补偿款xxx元,驳回马某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的原始草房因水灾倒塌后,已丧失使用价值,马某6等三被告在原址重建房屋时,马某1明确反对且未出资出力,重建行为系三被告的独立财产创造,房屋所有权应归三被告共有,而非马某9夫妻的遗产。马某1主张其出资的瓦片及桁条用于重建,但未提供证据,且不符合房屋倒塌后材料损毁的常理,故其主张不成立。双方确认的土地征地补偿款xxx元及树木补偿款xxx元,属于马某9夫妻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八名子女平均分配。八十年代分家后,原草房已分配给子女,父母生前未对重建房屋作出处置,结合农村习俗,可推定父母认可该房屋为重建子女所有,进一步印证房屋非遗产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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