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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依法继承全部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1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任何法定继承人。赵某1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一直与姑姑赵某某共同生活,生活起居、医疗费用均由赵某某负责,且香河开发区某房屋的购房款及贷款也由赵某某出资并偿还。2019年赵某1去世后,赵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对赵某1扶养较多的人,且赵某1生前有将房屋由其继承的遗愿,请求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被告朝阳区民政局作为赵某1的遗产管理人,辩称赵某某仅能适当分得遗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全部份额由其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赵某1无任何法定继承人,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其住所地民政部门,依法成为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及分割遗产等职责。赵某某直接起诉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以“指定遗产管理人”为前置程序,因为指定程序仅用于解决遗产管理人确定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的必经环节。赵某某作为赵某1的姑姑,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在赵某1父母去世后,长期与其共同生活,承担了生活照料、医疗陪护等责任,并在经济上全额支持。结合证人证言及就医记录,足以认定赵某某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具备分得遗产的资格。赵某某的扶养覆盖赵某1父母去世后至其死亡的全部阶段,包括生活、医疗、经济等全方位支持;多位证人证实赵某1生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赵某某,反映其真实意思;案涉房屋由赵某某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其对遗产形成有实质贡献。因此,判决赵某某继承全部遗产,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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