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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中工龄优惠部分属遗产,遗嘱无效时按法定继承并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7与董某1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8三子女。张某7于1992年去世,董某1于2021年去世。1993年,登记在张某7名下的案涉房屋以其名义购买,使用了张某7的工龄优惠。张某8于2018年去世,其与前妻巩某育有张某4、张某3(二级智力残疾),与陈某育有张某5。张某1诉请法定继承案涉房屋,主张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被告各方对房屋归属、遗嘱效力存在争议:陈某、张某5主张董某1遗嘱指定房屋归张某5,张某4有居住权;巩某等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1及张某8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时照顾张某3的特殊情况,判决张某1、张某2各继承30%,张某4、张某5各10%,张某318.65%,巩某1.35%。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遗嘱效力及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护。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某7名下,但购买时张某7已去世,实际购买人应为董某1,属其个人财产。但购买时使用的张某7工龄优惠具有财产属性,对应价值为张某7的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董某1的代书遗嘱因未亲笔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故无效;张某8的代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张某3保留必要份额,同时处分了董某1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张某7的工龄优惠对应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其中张某8继承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巩某,剩余为张某8遗产;张某8的遗产先为张某3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部分按其遗嘱处理,但本案中仅涉及案涉房屋,故整合后按份额分割。因董某1遗嘱无效,张某4主张的居住权缺乏依据,法院未支持。

【相关法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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