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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效力存疑,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闫某1,被上诉人为阎某2、闫某3、闫某4、阎某5、闫某6、刘某7、刘某8、刘某9。闫某11与刘某12系夫妻,育有七子女,闫某14去世后其子女刘某7、刘某8及配偶刘某9为继承人。闫某11、刘某12先后去世,遗留北京市海淀区涉案房屋一套。闫某1主张刘某12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将其对房屋享有的16/9份额由自己继承,诉请按遗嘱分割;其他被上诉人认为刘某12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要件不符,主张按法定继承。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判决房屋归阎某2所有,阎某2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闫某1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从实质要件看,刘某12立遗嘱前的病历显示其存在智能低下,闫某1虽主张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病历结论,且见证人未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充分审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形式要件看,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中,刘某12未在场见证代书过程,且仅盖章、捺印未签名,见证人亦未说明无法签名的原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涉案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对遗嘱效力的严格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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