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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协议约定说了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杨某1、杨某2,被上诉人为萧某。2803房系杨某1与丈夫杨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杨某贤2016年去世,未立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杨某1、儿子杨某2、母亲萧某。2016年6月,杨某1与萧某签订协议,约定2020年12月前杨某2满18岁时,需在2803房上加其名字,完成则萧某放弃该房所有权益;否则杨某1需付萧某100万元。杨某2于2020年9月成年后,杨某1发函要求萧某配合加名遭拒,遂起诉请求杨某贤的1/2产权由杨某2继承,继承后杨某1与杨某2各占1/2。一审法院判决萧某占1/6产权,杨某1、杨某2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杨某贤的1/2产权由杨某2继承,杨某1与杨某2各占1/2。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协议中“萧某放弃所有权益”的性质认定。杨某贤去世后,遗产分割前,萧某享有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协议约定“加杨某2名字后萧某放弃所有权益”,实质是萧某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某1已在约定期限内积极履行通知义务,萧某拒不配合加名系违约,不能以此否定其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此外,杨某1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杨某2,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改判杨某贤的1/2产权由杨某2继承,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继承权放弃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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