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预先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效力及遗产分配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华与八被告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严某贞去世后留有重庆市xxx号房屋一套,苏某华主张依据2002年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该房屋应归其所有,或因尽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查明,该协议约定由苏某华照料母亲,其余继承人支付费用,房屋归苏某华,但未获全体继承人同意,且严某贞生前未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九名继承人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签订的财产处分协议的效力认定。首先,该协议中关于赡养义务的部分系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涉及处分严某贞房产的部分,因严某贞在世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所有权,继承人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且无证据表明严某贞事后追认,故该部分内容无效,不构成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次,协议不能视为继承人预先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因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且本案协议未明确此内容。最后,遗产分配方面,各继承人均按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存在“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不尽义务”的情形,故应均等分配。法院的判决严格区分了赡养协议与财产处分协议的效力,遵循了“被继承人财产独立”及“法定继承均等原则”,合法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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