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字据”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拆迁利益的遗产属性判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刘甲等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被继承人李戊与刘甲在甲村18号院有宅基地及北房四间,1996年李戊立“成家字据”,约定招婿张甲,家产归二人所有,需为二老养老送终。李乙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2013年翻建房屋,2019年获拆迁款及安置房。李甲主张对原房屋及宅基地享有份额并继承李戊遗产,法院另案已判决李乙赔偿李甲原房屋损失xxx元。一审法院认定“字据”为分家协议,拆迁利益不包含李戊遗产,驳回李甲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字据”的法律性质及拆迁利益是否包含遗产。1996年“字据”虽无李甲参与,但其内容为李戊夫妇基于养老送终,将家庭财产赠与李乙夫妇,结合农村招婿风俗及李乙夫妇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应认定为有效赠与协议。原北房四间中李戊、刘甲的份额已通过赠与转移给李乙夫妇,李甲的份额已获另案赔偿。2013年房屋翻建后,原房屋已灭失,拆迁利益基于翻建后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产生,而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李戊已去世、李甲户口迁出,均非使用权人,故拆迁利益不包含李戊遗产。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农村习俗,又明确了财产流转后的权益归属,具有合理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