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中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依协议约定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黄某等系家庭成员关系,赵某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被告黄某、王某1等辩称赵某仅享有45平方米份额,房屋中45平方米应归王某3,不同意赵某独占90平方米房屋;被告王某6同意原告诉求。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赵某为被安置人口之一,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家庭成员曾签订协议约定赵某获得一套90平方米两居室安置用房,现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赵某作为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安置房屋分配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赵某获得90平方米两居室,该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尽管其他被告主张房屋中包含王某3的45平方米份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协议效力。法院结合协议约定及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益的原则,判令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需注意的是,本案仅处理居住使用权,房屋产权需待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另行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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