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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朱乙,被告朱甲、庞某;朱某与庞某系夫妻关系,无亲生子女,养女为朱甲且双方关系疏离,多年来朱乙照顾二人生活起居;2019年8月,朱某与庞某自书遗嘱载明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由朱乙继承,朱乙需负责照顾二人直至百年,2019年10月朱某去世,庞某现居养老院且行动不便;朱甲因担心朱乙后续照顾庞某的情况,不愿配合朱乙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就房屋继承产生争执;2019年11月,朱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并由朱甲、庞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法院查明朱某与庞某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朱乙照顾二人的事实、自书遗嘱内容,以及朱甲与朱乙的争执焦点,庭审中庞某表示认可朱乙的照顾并愿意将房产赠与朱甲,朱甲在调解后愿意信任朱乙,朱乙承诺继续照顾庞某;法院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庞某将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先由朱乙继承,双方就庞某照顾事宜达成一致。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朱某与庞某自书遗嘱约定房屋由朱乙继承且朱乙需履行照顾义务,该遗嘱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朱乙基于遗嘱主张继承朱某名下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案件的关键不仅在于房屋继承,更在于庞某的养老问题,法院未单纯依赖判决,而是选择在养老院开庭充分听取庞某意愿,同时借助家事调解调查员的力量调和双方矛盾,最终促成朱甲信任朱乙、朱乙承诺照顾庞某的调解结果,既尊重了遗嘱内容和当事人意愿,又以柔性方式化解了家庭纠纷,兼顾了法律公平与家庭温情,符合家事纠纷处理中注重伦理道德和情感调和的原则。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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