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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赠与的认定及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蔡某某、周某丙因赠与合同及法定继承产生纠纷。周某甲与被继承人梅某某的公房被征收后获补偿款,用该款项购买系争房屋,登记为周某乙、蔡某某各占49%,周某甲、梅某某各占1%。周某甲主张其与梅某某实际出资xxx元,登记的1%份额外的部分系对周某乙、蔡某某的赠与,因二人侵占其财产、不尽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同时要求继承梅某某的1%份额。一审法院认定赠与成立,周某乙、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判决撤销赠与并确认各方产权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的认定及撤销权的行使。首先,系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周某甲的拆迁补偿款,周某甲夫妇实际出资占比远高于登记的1%份额,结合双方此前对赠与事实的认可,应认定登记份额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系周某甲对周某乙、蔡某某的赠与。其次,周某乙多次擅自支取周某甲的存款、拒不返还借款本息,经多次诉讼及强制执行才履行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甲的财产权益,符合《民法典》中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蔡某某作为配偶,对周某乙的行为知情且未阻止,应共同承担责任。关于继承,梅某某的1%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分,周某丙将其份额赠与周某甲,法院予以认可。判决既明确了赠与的成立与撤销条件,又保障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