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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的界定与继承人权益的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美某与被告淡某、第三人邓启某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邓树某生前购置两处房产,其中xxx号别墅系分期付款购买,邓美某主张其曾转账xxx元用于该别墅购房款,要求返还该款项并继承遗产。法院查明邓美某未能证明该xxx元系合资购房款,认定华丽花园别墅为邓树某与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邓树某占45%份额,与竹子林房产一并作为遗产由淡某、邓美某、邓启某各继承1/3,判决驳回邓美某返还xxx元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邓美某转账的xxx元性质及遗产范围的认定。首先,邓美某主张该款项为合资购房款,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且款项先转入邓树某账户而非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无法证明与购房的直接关联性,故法院不支持其返还请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次,华丽花园别墅购置于邓树某与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邓树某签订初始合同,但淡某在其去世后继续付款并变更合同主体,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出资贡献比例,确定邓树某占45%份额、淡某占55%份额,符合公平原则。最后,邓树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体现了法定继承中份额均等的原则。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限,又合理分配了继承人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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