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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房屋因翻修灭失后的遗产属性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秀与被告张某红、张某雄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张某和夫妇1973年修建房屋,后张某雄结婚后在老房右侧另建房屋并分家,张某秀婚后曾与父母同住,后迁址居住。1990年,父母因赡养纠纷起诉子女,法院调解确认老房及财产归父母所有。1991年,张某雄与其前妻王某珍将老房全部拆除翻修,虽未按程序审批被处罚,但补办手续后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某珍名下。2001年,张某雄与王某珍离婚,协议房屋归王某珍所有。张某秀主张该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继承,一审法院以老房已灭失、新房为张某雄夫妇所建且权属归王某珍为由驳回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父母原有房屋因翻修灭失后是否仍属遗产。首先,遗产需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和夫妇的老房虽在1990年调解中确认归其所有,但1991年已被张某雄夫妇全部拆除翻修,原有房屋物理形态已灭失,不再属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次,新房由张某雄夫妇出资修建,且在张某和夫妇健在时,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登记至王某珍名下,父母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翻建行为及权属变动,新房属张某雄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张某和夫妇无涉。最后,张某雄与王某珍离婚时已协议房屋归王某珍,进一步明确了新房的权属。因此,张某秀主张继承的房屋并非父母遗产,法院判决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及物权登记效力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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