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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能不能继承,先看它是不是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朱大毛、朱小毛,被告为朱毛毛。朱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朱大毛、朱小毛、朱毛毛;土地承包时,以朱某为户主的承包户承包土地24亩,每人8亩。2008年朱某、李某去世后,该24亩土地由朱毛毛耕种。2012年土地被征用,朱毛毛作为户主的承包户获征地补偿款12万元。朱大毛、朱小毛主张该补偿款含父母承包份额,属遗产应法定继承分割;朱毛毛主张补偿款不属遗产,归其所有。法院查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朱某、李某去世后,承包户存续,朱毛毛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款不属遗产,驳回朱大毛、朱小毛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承包方为农户而非个人。朱某、李某去世后,其所在承包户未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剩余家庭成员朱毛毛继续享有。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归承包户所有,并非已死亡成员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朱大毛、朱小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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