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给同居者的财产,为何法院不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张某,被告为蒋某。蒋某与黄某1963年结婚,后分居;1996年黄某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黄某去世。黄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其余由蒋某继承。张某持遗嘱要求蒋某交付xxx元遗产;蒋某主张遗嘱无效,拒绝交付。法院查明遗嘱处分了部分属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抚恤金等,且黄某与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遗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赠行为的效力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经公证,形式合法,但实质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一是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蒋某的部分及抚恤金等专属配偶的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二是黄某与张某的非法同居行为违反规定,在此基础上的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根据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该遗赠行为无效,故张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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