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前属共同共有,分割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黄先生小儿子,被告为黄先生大儿子。黄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育有两子;2000年二人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由大儿子占用。2006年小儿子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大儿子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明两子均为法定继承人,遗产未分割,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黄先生与刘女士去世后,其遗产房屋未进行分割,两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该房屋属两子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小儿子的起诉未超过时效,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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