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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究竟是赠与还是遗嘱?关键看形式与生效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吴某、曾某1,被告为秦某、曾某2。吴某系其母,秦某系其再婚配偶,曾某1系其与前妻之女,曾某2系其与秦某之子。曾某3遗留两处房产及仁和医院、国仁公司的投资权益。秦某于曾某3去世后从其保险柜取出多份协议,内容包括将房产、公司权益赠与曾某1、曾某2,并提及曾某3去世后房产由曾某2继承。吴某、曾某1诉请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秦某、曾某2主张财产已赠与曾某2,不应法定继承。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为有效赠与合同,部分财产不按遗产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协议既非有效赠与合同,也非有效遗嘱,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涉案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认定。从赠与合同角度,协议仅为曾某3单方意思记载,未送达受赠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且欠缺双方签字,不符合赠与合同“合意”的成立要件,未成立生效。从遗嘱角度,协议中关于死后继承的内容为打印文本,无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因此,协议不能作为财产处分依据,曾某3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对赠与合同和遗嘱的严格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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