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遗产分割协议效力更高,其实不如看遗嘱是否在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李三,被告为李一、李二。李某与子女李一、李二、李三2017年9月签订遗产分割协议;2019年6月李某立遗嘱,明确李三无权继承遗产;李某2019年10月去世。李三主张按遗产分割协议处理遗产;李一、李二主张按遗嘱执行。法院查明遗产分割协议及遗嘱内容,遗嘱订立时间晚于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效力更高,应按遗嘱分配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遗产分割协议虽为多方合意,但未经过公证,且不涉及违约责任,属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李某在协议之后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重新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财产权属未变更的情况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在先的遗产分割协议,故应按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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