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承诺,不能单方用遗嘱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许某花,被告为张某。张某1与许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A处房产归张某1,B处房产归许某,二人死后两处房产均由女儿张某继承,出售所得也归张某。许某病重期间立遗嘱,将B处房产赠与姐姐许某花,注明许某花可居住、出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虚假债务、买墓地及办后事等。许某去世后,许某花依遗嘱主张B处房产所有权,张某主张按《离婚协议》归自己所有。法院查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许某遗嘱中涉及的债务为虚假,且遗嘱内容与《离婚协议》冲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有权取得B处房产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冲突。《离婚协议》中关于“二人死后房产归张某继承”的约定,是张某1与许某的双方法律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许某单方立遗嘱将B处房产赠与许某花,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对张某的承诺,属于单方变更双方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某遗嘱中涉及的债务为虚假,进一步说明其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故B处房产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归张某所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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