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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照料非亲人,遗赠承诺可兑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孙某某,被告为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汪某某生前未婚,无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2020年12月去世,遗留青岛市涉案房产一处。孙某某自1996年起与汪某某相识,后共同生活并照料其生活、就医,结婚后仍定期探望,汪某某去世后由其操办丧葬事宜。汪某某曾出具《证明书》《声明》,载明孙某某多年照料自己,愿将房产、财产遗赠给孙某某。孙某某诉请继承该房产;市北区民政局辩称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无法确认汪某某遗愿。法院查明汪某某无继承人,市北区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孙某某尽了扶养义务且汪某某有遗赠意愿。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产由孙某某继承,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无继承人情况下的遗赠效力及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汪某某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出具的《证明书》《声明》明确将财产遗赠给孙某某,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赠的法定形式。孙某某长期对汪某某尽到照料义务并办理丧葬事宜,与汪某某的遗赠意愿相匹配。市北区民政局作为汪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孙某某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其诉讼请求应获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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