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执行,得先理清遗产范围和分割逻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蔡某、杨乙,被告为冯某、杨丙。杨甲系蔡某之子,与前妻顾某育有杨乙,与冯某同居育有杨丙;杨甲父亲杨丁1996年去世,杨甲2015年3月死亡。2015年2月15日,杨甲在医院立代书遗嘱,约定杨乙得xxx元,蔡某得养老费xxx元,其余由冯某安排,并指定孙某催讨应收款、贾某配合,款项由冯某保管。杨甲生前有xxx元应收款,生前归还魏某借款xxx元。冯某支付丧葬费xxx元、购墓费xxx元,为杨丙投保支付保费xxx元。蔡某、杨乙未分得遗产,诉请冯某、杨丙按遗嘱支付xxx元、xxx元。法院查明冯某处有可确认遗产xxx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冯某支付蔡某xxx元、杨乙xxx元,驳回其他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产范围的确定与遗嘱的执行。杨甲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需优先按其意愿分割遗产。法院结合证据确认冯某处可分割的遗产为xxx元,扣除合法债务及丧葬费后,优先保障蔡某的xxx元;因剩余金额不足杨乙应得的xxx元,且遗嘱未明确杨丙的具体份额,从公平原则及遗嘱本意出发,判令杨乙与杨丙平分剩余部分,既尊重了被继承人意愿,又兼顾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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