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的效力及遗产继承条件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光与张某仲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共同订立遗嘱,约定双方均去世后,共有的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房屋由沈某光之妹沈某继承。沈某光2015年去世后,沈某主张依遗嘱继承房屋,张某仲反悔不同意。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继承条件未成就,驳回沈某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共同遗嘱有效,张某仲可撤销自身部分但不影响沈某光遗嘱效力,判决房屋由沈某与张某仲各占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及继承条件的认定。首先,沈某光与张某仲共同订立的遗嘱,由沈某光亲笔书写、双方签字,体现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共同遗嘱。其次,共同遗嘱中沈某光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具有独立性,其生前未撤销遗嘱,该部分内容对沈某光的遗产仍具约束力。张某仲作为配偶,可对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反悔,但不能否定沈某光遗嘱的效力。最后,遗嘱中“我俩去世后”的条件,因张某仲撤销自身部分而不再约束沈某光的遗产继承,沈某光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50%份额应按其遗嘱由沈某继承。二审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遗嘱自由原则,又区分了共同遗嘱中双方财产处分的独立性,平衡了各方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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