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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以意思表示真实与义务履行为核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与被告黄某因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产生纠纷。朱某5与黄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负责朱某5的生养死葬,朱某5将其财产遗赠给黄某。朱某5因交通事故住院后,黄某拒绝为其进行CRRT治疗,朱某5随后死亡。原告主张黄某未尽扶养义务且存在侵害朱某5生命权的行为,要求确认黄某丧失受遗赠权。一审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黄某是否丧失受遗赠权。首先,案涉协议在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朱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关于黄某的扶养义务履行,其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对朱某5的照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黄某未尽义务,且朱某5生前未解除协议,故协议应继续履行。最后,黄某拒绝CRRT治疗虽与朱某5死亡存在关联,但该行为属于医疗方案选择,并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丧失受遗赠权情形。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严格区分了合理医疗选择与故意侵权行为,维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严肃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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