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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一方去世后还贷行为的性质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洪某1、洪某2与被告张某某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洪某3婚前购买xxx房屋,婚后与张某某共同居住并还贷,洪某3去世后张某某继续还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洪某3去世后张某某的还贷行为性质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归属。法院经审理认定,洪某3去世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还贷行为系夫妻共同还贷的延续,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归张某某所有,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洪某1所有,由其向洪某2、张某某支付折价款,其他遗产亦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一方去世后还贷行为的性质认定。xxx房屋为洪某3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某所有。洪某3去世后,在遗产尚未析出、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张某某继续还贷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且该行为避免了房屋因断供被拍卖的风险,保障了遗产的完整性,故法院认定此期间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归张某某所有,符合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又合理界定了一方去世后还贷行为的性质,平衡了各继承人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