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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与代位继承权认定:以扶养关系为核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平、王某祥与被告王某、郭某、陈某伦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被继承人王某驹与周某秀共育三子王某平、王某祥、王某勤,王某驹去世后,王某勤亦去世,王某勤与再婚配偶郭某及其子陈某伦形成家庭关系。涉案遗产为王某驹与周某秀共有的房屋及存款,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伦作为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及代位继承权。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伦与王某勤形成扶养关系,享有相应继承权及代位继承权,判决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由其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继子女继承权及代位继承权的认定。根据《继承法》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陈某伦在未成年时随母与王某勤共同生活,由王某勤抚养至成年,应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故陈某伦作为王某勤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勤的遗产份额。同时,代位继承中,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陈某伦作为王某勤的继子,在王某勤先于周某秀死亡时,有权代位继承王某勤应从周某秀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关于扶养关系及代位继承的规定,保障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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