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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中居住权的设立与行使:依据遗嘱意思表示保障居住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焦某1与被告焦某2等、沈某因遗赠继承产生纠纷。焦某某生前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遗赠给焦某1,同时载明沈某在其去世后有权居住至百年。沈某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焦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且其居住权不应成立。法院查明遗嘱为焦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焦某1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沈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焦某1所有,沈某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是否因遗赠而享有居住权。根据焦某某的自书遗嘱,其明确赋予沈某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这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合法有效。居住权的设立无需以继承房屋所有权为前提,遗嘱中专门针对沈某居住权的约定具有独立性,只要遗嘱真实有效,沈某的居住权即应得到保障。同时,焦某1作为受遗赠人,已通过适当形式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又保障了沈某的合法居住权益,体现了法律对遗嘱自由与居住权保障的兼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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