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遗产范围的界定与继承份额的考量因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被告王某、第三人潘某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叶某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包括与王某共有的房屋、婚前个人车辆、双方名下的存款及共同购买房屋的已付房款等。叶某与叶某某长期无联系,王某与叶某某结婚仅半年,叶某某生病期间主要由王某照顾,潘某系叶某某母亲。一审法院界定了遗产范围,并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对遗产份额进行了分配,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及继承份额的合理分配。其一,关于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应纳入遗产,如遂昌县房屋的50%产权、王某名下存款的50%份额等;婚前个人财产应全额作为遗产。其二,关于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分配,但需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王某作为配偶,虽结婚时间短,但在叶某某生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可适当多分;潘某作为母亲,对叶某某有抚养事实,应分得相应份额;叶某与叶某某长期无联系,未尽赡养义务,应适当少分。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遗产范围,又兼顾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情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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