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亲人离世多年、长辈高龄,才为遗产争执伤了亲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李某女、李某男,被告李某父;李某某与李某父系夫妻关系,生育李某女、李某男,李某某于2003年8月3日去世且生前未立遗嘱;李某女、李某男于2018年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继承登记在李某父名下的房产,分割李某某遗产的动产部分,并申请查询李某父名下相关资产,同时称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且老年婚内出轨,主张李某父丧失继承权;李某父未明确辩称内容;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及李某父华福证券福州东大营业部资金账号2003年8月28日资金余额属李某父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女、李某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存款、股票基金及邮票等动产,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及婚内出轨;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男、李某女各继承案涉房屋及上述证券资金余额六分之一的份额,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李某男、李某女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及特定证券资金余额作为李某某与李某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李某女、李某男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女、李某男主张分割其他动产并申请查询相关资产,因未提供具体账户或存在该类财产的证据,法院驳回其相应请求于法有据。更重要的是,李某女、李某男在母亲李某某去世十多年后,父亲李某父已92岁高龄且身患疾病时提起继承诉讼,还主张李某父丧失继承权却无证据佐证,此举虽有一定法律主张权利的形式,但违背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法院在裁判中既维护法律底线,又倡导亲属间包容体谅、孝敬长辈,对引导良好家庭伦理和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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