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参与遗产出资,但一定要保障女性平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付某容,被告付某红,第三人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付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共生育付某容、付某红、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五名子女,二人分别于1996年、1997年去世;付某某生前系毕节市中医院职工,购买单位福利房一套,生前支付xxx元,1997年11月付某红在未通知其他的情况下缴纳剩余xxx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付某红领取拆迁赔偿款xxx元,并与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在未通知付某容的情况下分割该款项;原告付某容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主张拆迁赔偿款应由五人按份分割,认为付某红非法占有其应得款项,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拆迁赔偿款;被告付某红及第三人辩称付某容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的购买、付款及产权登记情况,拆迁赔偿款的领取与分割情况,确认付某某与罗某某的继承人范围及原告主张;法院经审理判决,付某红向付某容支付xxx元,付某贵、付某平各向付某容支付xxx元,付某华向付某容支付xxx元,驳回付某容其他诉讼请求。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付某某生前购买的单位福利房,付某某生前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被告付某红后续缴纳剩余款项并独自办理产权登记,但该房屋并非完全属于付某红个人财产,其中付某某支付款项对应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法院综合购房出资比例、付某红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房屋85%部分为付某某遗产,符合法律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根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付某容作为法定继承人,与其他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付某容未尽赡养义务却无证据佐证,其在未通知付某容的情况下分割拆迁款的行为侵犯了付某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各方按份额向付某容支付相应款项,既依法保护了女性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又驳斥了无依据的抗辩主张,彰显了法律对性别平等的保障及对封建落后观念的否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