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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遗产分割时,才忽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张某某;吴某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共同收养张某某,2022年2月吴某某去世,留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作为遗产;肖某某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依法继承吴某某遗产,主张张某某未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应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张某、张某某未明确辩称内容;法院查明吴某某与张某的婚姻状况、共同收养张某某的事实,确认双方未为张某某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同时查明吴某某曾带张某某见家人,张某某的预防接种证、出生医学证明均填写吴某某为父亲,且张某某尚年幼需扶助;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吴某某与张某某收养关系不成立,张某某系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酌情确定分给张某某适当的遗产,肖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相应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中,吴某某与张某虽共同收养张某某,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张某某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肖某某作为吴某某的母亲,有权主张法定继承吴某某的遗产。但法院并未仅依据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判定遗产归属,而是结合吴某某带张某某见家人、相关证件中载明吴某某为张某某父亲等事实,推定吴某某与张某某存在紧密情感联系,且考虑到张某某尚年幼需扶助,依据“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规定,酌情为张某某分配遗产,既保障了肖某某的法定继承权,又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予张某某必要生活保障,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人文关怀,有效平衡了各方权益。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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