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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王甲,被告张乙、张丙、佟某某、岳某乙父母、张甲、王乙;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有三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张乙,与第二任妻子岳某乙育有张丙且岳某乙已去世,与第三任妻子王甲无子女,张某某父亲在其去世后去世并留有遗嘱将应继承张某某的遗产赠给张甲,张某某母亲佟某某及岳某乙父母仍在世;张某某与岳某乙有两处共同房产,与王甲共同购买一处未交付且未办理登记的房产,再审审查时还有未处理的xxx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xxx元债务、股票及变现钱款、本田吉普车车库车位一处,且此前多数财产权属不明;王甲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张某某遗产的相应份额,主张各继承人各占张某某遗产的1/5份额。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遗产范围及权属情况,包括房产、债权、债务、股票、车库车位等,且张甲在再审审查期间去世后其财产由王乙继承;法院主持各法定继承人及利益相关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签署和解协议,制发调解裁定固化协议内容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部分内容当庭履行。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继承关系复杂,涉及多段婚姻、多位继承人及利益相关人,遗产类型多样且此前多数权属不明,还存在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情况,导致案件处理难度极大。王甲作为第三任妻子主张各继承人各占1/5遗产份额,而法院并未直接作出判决,而是通过主持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和解,既有效梳理了各类遗产,明确了利益分配,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了调解在复杂继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类似涉及多重身份关系、多样遗产类型的继承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即充分查清遗产事实、平衡各方利益、注重沟通协调是化解此类纠纷的关键。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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