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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了解继承细节,但是一定要保护未成年人受遗赠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包括原告张小某,被告张某某等;被继承人程某某生前留下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程某某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原告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被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程某某立有遗嘱指定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及程某某两名子女共同继承,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遗嘱指定的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所占份额为三分之一,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明确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及程某某两名子女共同继承,该遗嘱系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主张张小某法定代理人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视为放弃遗赠,此主张不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受遗赠权的特殊保护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受年龄、智力限制无法独立行使相关权利,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其放弃受遗赠权,且法定代理人知晓遗赠事实不做表示也不能视为未成年人放弃受遗赠权,结合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意见,法院判决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并按比例承担税费,既准确适用法律,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张小某的财产权利。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