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打印遗嘱效力争议,只需要从形式与内容要件逐一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黄某杰夫妇,被告为黄某智等,黄某明与方某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黄某杰夫妇诉称黄某明与方某贞2003年8月26日共同订立遗嘱,约定黄某明去世后方某贞由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两遗嘱人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该遗嘱在任一遗嘱人去世后生效且仅生效去世者遗产部分,黄某明2003年9月去世后,方某贞虽曾订立公证遗嘱后又撤销,但本案主张的是黄某明名下1/2房产份额,故要求确认该份额归其所有。法院查明2003年8月26日的遗嘱系打印件,由两位律师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确认时间,黄某明2003年9月去世,方某贞2016年3月10日订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涉案房产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后于2016年3月25日公证声明撤销该遗嘱,黄某杰夫妇已履行遗嘱所附的赡养方某贞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打印遗嘱效力及黄某明名下涉案房产1/2份额的归属。从法律适用来看,因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符合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分析,该遗嘱为打印件,有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遗嘱人黄某明、方某贞及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确认时间,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形式上合法有效。从内容要件来看,遗嘱明确处分的是黄某明、方某贞共有的涉案房产这一合法财产,且黄某杰夫妇已按遗嘱约定履行了赡养方某贞的义务,满足遗嘱生效的内容及附随义务要求。同时,方某贞后续撤销的是其2016年自行订立的公证遗嘱,而2003年的共同遗嘱中,黄某明与方某贞对各自房产份额的处分不存在相互制约或互为条件的意思表示,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仅影响其自身份额的处分,不波及黄某明对其名下1/2份额的遗嘱效力,故法院确认该1/2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既尊重了黄某明的真实意愿,又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规定及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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