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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干预配偶处分个人收入,但是一定要区分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刘某先,被告为徐某、尹某怡;尹某怡的法定代理人为尹某芳,系尹某怡之母。刘某先与徐某系夫妻,尹某怡系徐某的非婚生女儿。原告刘某先主张xxx号判决中徐某给付尹某怡的抚养费金额和年限无法律依据,且徐某非自愿承诺,因夫妻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该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判决并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被告尹某怡辩称亲子鉴定已确定其与徐某的血缘关系,徐某月收入较高,抚养费未超法律规定,且刘某先夫妻经济分开,徐某有权处分自己财产,不同意刘某先诉请;被告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法院一审查明刘某先与徐某的结婚时间,尹某怡的出生及与徐某的血缘鉴定结果,徐某与尹某芳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此前相关判决情况,以及xxx号判决内容,同时查明刘某先无业、徐某薪资等庭审中双方提及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先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与xxx号案件诉讼,该判决涉及的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无证据表明刘某先准许徐某的承诺,故判决撤销xxx号判决;尹某怡不服上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xxx号判决无错,徐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不同于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且刘某先与徐某可能存在财产AA制,刘某先无权干预;刘某先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徐某与尹某芳的协议无效,支付尹某怡18至20周岁抚养费非徐某法定义务,该约定侵犯其权益;徐某同意刘某先意见;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二审法院认为xxx号判决内容无不当,徐某支付抚养费在其收入可承担范围内,未侵犯刘某先夫妻共同财产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先的诉讼请求。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x判决是否应被撤销,关键在于徐某支付尹某怡抚养费的行为是否侵犯刘某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首先,从抚养费支付的法律基础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徐某作为尹某怡的生父,本就负有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其次,判断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需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个人合理处分收入的权利,法律虽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也认可夫或妻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仅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就认定侵权。本案中,徐某承诺的抚养费数额虽高于一般标准,但结合其收入情况,该数额在其可负担范围内,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徐某此前也按承诺履行了部分义务,可见该支付行为具有合理性。此外,xxx号判决是基于徐某的明确承诺,在审查相关证据和徐某收入后作出的,内容符合法律关于抚养费协议优先及根据父母经济状况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故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先撤销请求,既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合理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与个人抚养义务的边界,符合法律立法精神。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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