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才想起主张遗产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邹某蕾,被告为高某某、孙某、陈某;孙某的法定代理人为高某某,系孙某母亲。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结婚生育邹某蕾,后二人离婚,邹某蕾随邹某娟生活;孙某某与陈某某再婚,陈某随二人共同生活,后二人离婚;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未生育子女且离婚;孙某某与高某某再婚生育孙某,孙某某死亡后未留遗嘱,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原告邹某蕾主张系争房屋为孙某某个人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告高某某、孙某共同辩称邹某蕾无证据证明与孙某某是父女关系,陈某无证据证明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二人已通过公证继承系争房屋,不同意邹某蕾诉请,同时主张继承时应多分;被告陈某辩称其作为孙某某的继子女,可依法继承系争房屋;法院一审查明孙某某与各任配偶的婚姻及子女情况、系争房屋登记情况,以及孙某某哥哥孙某忠关于邹某蕾身份、陈某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及后续迁走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孙某某遗产,邹某蕾、陈某、高某某、孙某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判决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并办理变更手续;高某某、孙某不服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邹某蕾继承人身份证据不足,陈某与孙某某继父子关系已解除不应继承,且遗产分配未考虑孙某和高某某的特殊情况;邹某蕾辩称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陈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另查明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由陈某某抚养,孙某某不承担费用,以及陈某的出入境记录;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孙某某的继父子关系已解除,陈某不享有继承权,邹某蕾为合法继承人,高某某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邹某蕾、高某某、孙某分别享有30%、40%、30%的产权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邹某蕾的继承人身份认定、陈某与孙某某是否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遗产分配比例。从身份认定来看,结合孙某某哥哥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邹某蕾系孙某某与前妻之女,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对于陈某的继子女身份,虽然其曾与孙某某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但孙某某与陈某生母离婚时明确约定陈某由生母抚养且孙某某不承担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应视为双方继父子关系解除,且后续二十余年双方无往来,陈某成年后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故陈某不再享有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上,高某某长期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适当多分,孙某作为未成年子女虽生活有特殊困难,但综合案件情况,最终确定了邹某蕾、高某某、孙某的产权份额,既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也体现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者的合理照顾,符合法定继承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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