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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继承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1与被告史某2原均系被继承人夫妻的养女,2003年间被告与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此后被告仍与被继承人相互往来。被继承人史某兰于2021年去世、付某兰于2024年去世。付某兰生病住院时被告在医院看护并支付住院费,付某兰的丧葬事宜主要由被告操办。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一院房产和一笔存款,付某兰去世后其名下的存款已由原告取走,原告诉请确认原告享有继承权、被告不享有继承权,并请求由原告继承房产。被告认为收养关系虽已解除但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还提供了其与付某兰的一份谈话录音用于证明母亲生前曾表示房产原被告一人一半,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二被继承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再享有二人遗产的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被告与二被继承人虽仍相互往来,被告对二人也有所照顾,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二人扶养较多,因此其不应分得遗产;被告虽提供了录音用于证明李某兰曾表示房产原被告一人一半,但该录音不具有遗嘱的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处理遗产的依据;但鉴于被告为李某兰支付了住院费且李某兰的丧事主要由被告操办,故原告应对被告支出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房产由原告继承,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5万元。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继承权角度分析,继承权的产生以特定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当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养子女便不再属于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序列,原则上丧失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应珍惜家庭关系,善待亲人,一旦关系破裂可能就难以完全弥补;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立遗嘱,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