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姑八大姨”为什么也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父亲名下大额存款的继承公证,据小张介绍他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爷爷于2018年去世,奶奶于2010年去世,小张以为爷爷奶奶都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但公证员了解了具体的案情后,告知他的大伯、二伯、姑姑都要到场,其中他姑姑早在很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那么姑姑的子女也要到场。小张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存款怎么就要牵扯那么多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小张的父亲去世后,继承就开始了。继承开始后小张的爷爷在生前没有明确的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小张爷爷继承小张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爷爷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而他的姑姑也先于爷爷过世,那么本应由他姑姑继承的遗产由姑姑的孩子代位继承。故小张的两个伯伯和姑姑的孩子均应到场办理,故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继承人有小张、小张的母亲、大伯、二伯和姑姑的孩子。
其实要区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哪个先死亡。如果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如果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就是转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他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