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每月支付抚养费,恶意放弃继承遗产,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蒋先生与梁女士离婚后,法院判令蒋先生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但他始终未履行。梁女士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告终。后梁女士发现,蒋先生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其父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其本可继承房产份额,却与母亲公证放弃继承,让姐姐一人继承,疑似借此逃避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蒋先生主动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判决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为躲避每月支付抚养费而恶意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从法律义务层面看,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随意免除性。这种义务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旨在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
而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继承权,但这种处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若行为人恶意放弃继承遗产,其目的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在此情形下,恶意放弃继承遗产以躲避抚养费支付的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因此,该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行为人仍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