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的认定及其继承处理 ——解某甲诉解某乙、侯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解某乙、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解某甲。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修建宅院一处,内建土坯结构北屋五间、东屋二间、南敞棚一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侯某某。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经村委主持分家析产,将涉案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分配给次子解某丙所有,另一处宅院分配给长子解某丁所有,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仍由解某乙、侯某某居住。分家析产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约定解某丙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死亡,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因老人赡养事项产生分歧,关系紧张。2020年岁末侯某某照顾解某乙时摔伤骨折,二人生活均无法自理,随时需人陪护,费用支出较大,而解某甲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2020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家庭矛盾加剧。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既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诉争宅院,即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解某甲。故解某甲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对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基房产或宅基房产置换利益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解某乙、侯某某主张其现依靠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养老,因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需履行赡养义务,故处理争议需考虑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事项。
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二、自2021年6月起原告解某甲于每月25日前支付被告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共计3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要点如下:
1.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即为其遗产,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重新进行分配。
2.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获得财产的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依法对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3.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准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