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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遗嘱复印件无法作为证据,其实不如结合其他事实判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谭某与被继承人周某丙系朋友,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系兄弟姐妹,周某丁与周某丙系堂姐妹。周某丙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北京海淀某小区房屋及钱款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谭某共同继承。2013年,周某甲、周某乙将涉案房屋以xxx元出售,款项由二人平分。原告谭某主张,周某丙所立遗嘱有效,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出售款的1/4。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辩称,谭某未提供遗嘱原件,且其提供的遗嘱复印件与所见原件内容不一致,周某丙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立遗嘱能力,故不同意谭某的请求。法院查明,谭某提交的遗嘱复印件内容为涉案房屋及钱款由四人共同继承;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认可见过遗嘱,但称原件丢失且内容与复印件不一致,周某甲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中所述遗嘱内容与复印件高度一致;周某甲曾主张周某丙无行为能力,后撤回鉴定申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涉案房屋出售款的1/4归谭某所有,其余3/4归周某甲、周某乙共同共有。周某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复印件等经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能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谭某提供的遗嘱复印件,结合周某甲在公安机关申请中对遗嘱内容的描述、周某乙等人关于见过遗嘱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达到高度可能性。同时,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丙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遗嘱有效,谭某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相应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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