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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系兄弟姐妹,父亲为被继承人张某戊,张某戊与其妻已离婚。徐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过继给姑母、姑父,与其共同生活。2019年7月7日,张某戊在陈某某、顾某某见证下,由顾某某在张某甲家中打印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位于山东省xxx房屋全部赠与女儿张某甲个人,因目前由张某甲独自赡养。张某戊、陈某某、顾某某均在遗嘱上签名、摁手印。张某戊于同年7月13日死亡。原告张某甲主张,张某戊所立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应由其继承,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徐某某反诉称,遗嘱无效,徐某某对张某戊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认可遗嘱效力。法院查明,徐某某与姑母、姑父形成收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张某戊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法定形式。一审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案涉房屋由张某甲继承,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协助过户,驳回张某乙、徐某某的反诉请求。张某乙、徐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张某戊所立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摁手印,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同时,徐某某在收养法施行前与姑母、姑父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故徐某某对张某戊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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