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你以为的遗嘱未保留必要份额无效,其实不如看是否有实际保障安排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1、陈某2、陈某3系兄弟关系,陈某岳为陈某3之子。陈某风于2011年1月死亡,其配偶已先于其去世。陈某3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其配偶胡某艳曾提出离婚被驳回,后与陈某3分居。陈某风生前立有遗嘱,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0%分别留给陈某1、陈某2,35%留给陈某岳,限制陈某岳在陈某3有生之年转让股份,并要求陈某岳照顾陈某3生活,陈某1、陈某2负责监督,可从陈某岳的收益中划扣陈某3的生活护理费用。原告陈某3主张,陈某风的遗嘱未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自己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应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岳辩称,遗嘱合法有效,陈某风的安排已为陈某3的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法院查明,陈某3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陈某风的遗嘱虽未直接为陈某3保留遗产份额,但通过指定陈某岳继承股份并附照顾义务等方式,为陈某3的生活提供了实际保障。一审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陈某1、陈某2、陈某岳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3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判断遗嘱是否符合该规定,不能仅看形式上是否直接保留份额,还应结合遗嘱的整体内容及实际保障效果。陈某风的遗嘱虽未直接将遗产留给陈某3,但通过指定其子陈某岳继承较大份额股份并附照顾义务、限制股份转让、安排监督机制等方式,已为陈某3的生活提供了实际经济保障,符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立法精神,故遗嘱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