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经超过被动等待的重要性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与陆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王某,高某系王某之女。陆某某于1990年去世,王某某于2020年1月去世,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0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登记为王某某与高某共同共有。2009年4月,王某某办理公证遗嘱,载明其名下案涉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某某继承,以感谢周某某多年照顾。王某某去世后,周某某与王某、高某就房屋继承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原告周某某主张,其与王某某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且已在王某某去世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要求继承王某某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额。被告王某、高某辩称,本案为遗赠纠纷,周某某未在王某某去世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周某某照顾王某某并非无偿,王某某的退休金由周某某支配,故不同意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周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王某某去世后60日内通过向高某发送遗嘱照片、持有房产证等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无证据证明周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周某某、王某、高某按份共有,分别享有25%、25%、50%份额。周某某、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案涉房屋由周某某、高某按份共有,各享有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周某某在知晓公证遗嘱内容后,于王某某去世后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发送遗嘱照片、持有房产证等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其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王某某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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