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住”只是居住权,其实不如理解为所有权更符合遗嘱本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鲁甲、鲁乙、鲁丙与鲁丁系兄弟姐妹,父亲鲁某与母亲杨某共育有四人。二被继承人名下遗有北京市宣武区及朝阳区房屋各一套,均登记在杨某名下。2004年9月,杨某书写遗嘱,载明:宣武区房屋赠与鲁丙、鲁甲、鲁乙三人各得三分之一;朝阳区房屋因鲁丁是无房户、单亲、患过癌症、无工作且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给予鲁丁“住”;并明确“房产分配就如此定了”。原告鲁甲、鲁乙、鲁丙主张,鲁丁侵占遗产,要求按实际数额及贡献大小继承,并由鲁丁承担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费等xxx元。被告鲁丁辩称,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母亲遗嘱已明确分配,父母无存款,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鲁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杨某遗嘱处分了鲁某的份额,部分有效;二审中查明鲁丁在杨某去世前取走其名下存款及利息xxx元,扣除合理支出后尚有余款。一审法院判决宣武区房屋归鲁甲所有,鲁甲给付鲁丙、鲁乙、鲁丁相应折价款;朝阳区房屋归鲁丁所有;驳回其他请求。鲁甲、鲁乙、鲁丙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了部分折价款数额,认定朝阳区房屋归鲁丁所有,鲁丁支取的剩余存款作为遗产分割,鲁丁适当多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应结合上下文理解其真实意图。杨某遗嘱中关于朝阳区房屋“给予鲁丁住”的表述,结合鲁丁的实际情况、对杨某的照顾及“房产分配就如此定了”的整体内容,应理解为将房屋所有权由鲁丁取得,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遗嘱中处分属于配偶鲁某的财产份额部分无效,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被继承人的存款,扣除合理支出后的余款作为遗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鲁丁可适当多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