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遗嘱能保障继承权,其实不如生前财产处分更具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与邓某于2005年初登记结婚,邓某系老张的小保姆,负责照料其生活。老张之子小张为双方纠纷当事人。2004年老张老伴去世,2006年3月老张病逝。老张曾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及存款。但在2005年底,老张住院期间,将名下房屋赠与儿子小张,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房产证登记为小张名字。原告小张主张,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要求邓某腾退房屋。被告邓某辩称,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持有老张亲笔遗嘱,房屋应由其继承,拒绝腾退。法院查明,老张在立遗嘱后,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张,该赠与行为有效,房屋权属已发生变更。一审法院判决邓某在90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邓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自然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既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财产归属,也可以在生前通过赠与等方式处分财产。老张虽立有遗嘱指定邓某继承房屋,但在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小张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该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导致遗嘱中关于房屋继承的内容因标的物已不存在而无法执行。因此,邓某不能依据遗嘱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小张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邓某腾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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