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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分配:细节决定继承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育有张2、张1、张3三子女。张2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张某于2003年去世,张2于2023年5月去世,王某于2023年8月去世。各方因张2的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告张1诉称张2先于母亲王某去世,王某继承张2遗产的部分应由其转继承,故请求分割xxx房屋、张2与李某存款中属于张2的部分、抚恤金xxx元及生前债权xxx元。被告李某辩称张2留有自书遗嘱,将房屋、车辆、存款全部由其继承;xxx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丧葬费已超发放金额,抚恤金具有人身属性,张1无权分割;债权系张1之子所借,且基于遗嘱其无权继承。被告张3辩称李某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生前表示不与李某争财产,其自愿将应得份额赠与李某,不同意张1的请求。法院查明xxx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由张2与李某居住;张2留有自书遗嘱,指定李某继承房屋、车辆、存款;张2的车辆已由李某通过公证继承;债权xxx元已由李某通过诉讼实现;张2的抚恤金为xxx元,丧葬补助金xxx元,李某为张2丧葬支出xxx元。法院经审理判决xxx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张2及李某名下存款由李某继承;李某支付张1债权折价款xxx元;李某支付张1抚恤金xxx元;驳回张1其他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即合法有效。本案中,张2的自书遗嘱虽日期有修改,但经鉴定签名为本人所写,且无证据证明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故认定有效。房屋、存款、车辆因张2在遗嘱中明确由李某继承,故应按遗嘱处理,xxx房屋虽未办证,但确认李某的居住使用权。债权遗嘱未提及,属夫妻共同债权,张2的部分按法定继承,王某继承的份额转由张1和张3继承,故张1分得11.2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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