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赡养义务的认定:多年付出与晚年照料的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颜某1某与周某某系夫妻,育有颜某14、颜某14、颜某13、颜美娟、颜某13五子女。颜某1某于1996年去世,周某某于2017年去世。颜某14于2022年去世,生前曾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后因身体原因对母亲照料减少。各方因晋中市榆次区某房产的继承产生纠纷。上诉人杨某、颜某1诉称颜某14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颜某14对父母赡养较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遗产分配比例不当,请求改判二人转继承该房产五分之一份额。被上诉人颜某14辩称颜某14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自己及颜某13、颜某13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颜某14一家曾占用父母住房、独占收益,不应多分遗产。被上诉人颜某13、颜某13辩称颜某14为照顾母亲提前内退,颜某14夫妇与父母分开生活且关系不睦,父母生病主要由颜某14、颜某13、颜某13照料,颜某14在母亲去世时未到场。法院查明案涉房产为颜某1某与周某某共同财产;周某某曾立代书遗嘱;颜某14早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后移居北京,因患病对母亲晚年照料减少;颜某14、颜某13、颜某13在周某某晚年尽了较多照料义务;颜美娟去世,其继承人情况不明。一审判决杨某、颜某1共同继承17.3%,颜某13、颜某13各继承20%,颜某14继承25.4%,保留颜美娟17.3%份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颜某14早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付出较多,但在母亲周某某晚年因身体原因照料减少,而颜某14、颜某13、颜某13在周某某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赡养义务的履行阶段及各方付出,认定颜某14、颜某13、颜某13可多分遗产,符合立法精神。虽一审引用无效遗嘱中关于赡养的陈述存在表述瑕疵,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赡养事实,故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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